一、如何认定婚姻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完成由民政部门依法颁发的结婚证书后,即可被认定为已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1994年2月1日前尚未进行过结婚登记程序,但却满足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特殊情况,同样可以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如何认定婚内共同财产
关于如何界定婚内共同财产,主要以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首先,当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约,约定婚内因个人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金,以及一方所接收之赠与等财产均应当列入共同所有的范畴时,便需遵循该协议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诸如工资薪资、受赠财产及投资收益等各类收入,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被确认为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只要当事人成功获得由民政部门签发的正式结婚证书,那么便可以证明其已经缔结了法定、有效的婚姻关系。然而必须明确认识到,针对上溯至1994年2月1日以前未经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特殊情形,该些状况同样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法律条款的制定充分展现出法律在处理婚姻关系问题时所持有的灵活性和弹性,同时也充分保护了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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