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归哪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对于非法查封、扣押财产的犯罪行为,其侦查权责应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承担,而审判职权则应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承担。
此外,亦须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罪立案归哪
关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立案标准:该罪行属于典型的行为犯范畴,只要相关行为人为掩藏、转移、转售或者故意损毁已经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那么基本上可以定义为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具体而言,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是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掩藏、转移、转售或者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这一行为形式为主导,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就会被视为该罪名的成立要件。
同时,该罪行的保护对象是已经被司法机关严格查封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任何涉及非法查封、扣押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应当由作案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展开调查工作,并由案发地点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除此之外,此类案件还须经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发起公诉程序。以上制度设计有效保证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迅速与准确,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及高效性。任何违背上述规定的行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这既是对我国法治原则的坚决捍卫,亦是对广大公民财产权益的坚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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