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到检察院的案子一定会判刑吗
在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并非所有涉案人员均必须接受刑事制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之后,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无罪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绝大多数被移送至检察机关的案件,其涉案人员最终将面临刑事审判并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送到检察院几天有结果
关于案件转交检察机关之后的处理时间,通常情况下为一个月内得出结论。
然而,对于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检察机关有责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若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并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将其审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经过移交检察机关之后,涉案人员并不必定承受刑事制裁。检察部门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查案件,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不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以减轻涉案人员所受的刑事处罚。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涉案人员仍需面对刑事审判以及可能产生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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