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劳动者和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采用以下几项关键性的凭证或情形予以确定:工资支付凭据:此举涵盖单位向员工所发放的工资流水、工资清单等资料,甚至包含通过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私人账户进行工资发放的相关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若雇主已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参保证明便可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身份证明文件:例如由用人单位颁发的工作牌、工作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招用记录:劳动者所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招用材料。考勤记录: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等。微信群等通讯记录:倘若用人单位通过微信群等通讯工具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那么相关的通讯记录亦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其他劳动者证言:来自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同样可以用于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标准之规定如下:
首先,作为构建劳动关系的双方,即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应当同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确保在劳动关系设立过程中当事人主体合法合规。
其次,雇主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并实施各类劳动规章制度以对待其员工,而员工则需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并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有偿工作。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雇主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也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确定劳动关系存续与否这一重要议题上,关键性的凭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支付的相关票据、社会保险缴费的详细记录、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招聘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员工出勤情况的具体记录以及包括微信群在内的所有通讯沟通的记录,并且还应当包括其他劳动者出具的具有合法性和可靠性的证人证言。通过以上诸项凭证的提供与分析,可以为最终认定劳动关系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