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董事会乃是通过集思广益、协同决策之方式,对公司运营及管理之重大事宜作出决定之机构,故而其所承载之责任实为维护全体股东之切身利益。在此基础之上,董事长之权力得以明确规定。作为董事会的选举人和主持人,董事长仅能代表整个董事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授权权限,而非以个体代表的身份行事。据相关法规,董事长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及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核实董事会决议之执行情况;
3、签署公司股权证书、债券等相关文件。副董事长则应协助董事长开展工作,若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则可由董事长指定之副董事长代为行使其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履行董事职务。
二、法律如何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范,关于借据所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限,依法应为三年之久。该期限自权利主体明晰或理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及义务承担者之日起算。倘若权利主体在二十年后才方得知权利被损害的事实,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除非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权利主体的请求进行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董事会乃是决定企业重大事宜的集中性机构,职责所在便是全力保护所有股东之合法权益。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正式代表及活动组织者,权利来源于法律许可,其职务代表着整个董事会整体形象,而并非仅仅属于个人。董事长拥有召开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会议的权限,同时负责对各项决议进行监督与执行,以及签署各类相关法律文件等重要职责。副董事长则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务之时,代为行使其应有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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