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滞纳金的计费方式的相关规定如下:每日本应按照所受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累加之,然而,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最高限额。若被处分者在期限内未能按时支付罚息,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有权采取以下相关举措: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额外罚款,直至累计的滞纳金总额达到或超越罚款金额为止。
另外,若滞纳金收取超过三十天,并且经过多次催促后,被处分者仍然未履行义务,那么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行政处罚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到滞纳金的部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被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的。比如,依据该法规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倘若有关当事人能在此过程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迅速纠正其违法行为、妥善消除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等等,那么行政机关就有权利与这样的当事人协商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形之下,滞纳金的增加部分便可予以适度减少或是直接豁免。
此外,若该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希望延期支付或者分批缴纳罚款,经过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亦可获得暂时的宽限或是将罚款分成若干期进行缴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滞纳金本身会因此而被削减乃至取消。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关于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滞纳金计算规则如下:每日按照应罚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逐日累积,但累计的总金额不得超越罚款的最高限额。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相应款项,则行政机关将每日额外处以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的追加罚款,直至滞纳金总额与罚款金额相等或者超出罚款金额为止。如逾期超过三十个自然日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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