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关于探望权这一问题,法律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离婚夫妻双方中,不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即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其孩子的法定权利,同时另一方也具有不得阻碍,必须积极帮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法定义务。对于如何具体行使探望权以及何时进行探望,都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对于那些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予以惩戒,但却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自由和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限是多久
在离婚程序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期限通常设定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然而,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那么他们的父母可以考虑停止向他们支付抚养费。
然而,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若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并且他们的父母仍然具有给付能力,那么他们的父母还需要继续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在经过离婚手续之后,法律对于探视权的实施具有明晰而具体的规定。非直接抚养子女的家长拥有法定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作为直接抚养人则负有积极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关于探望的具体时间以及方式,应由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进行裁定。如若直接抚养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然而,却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自由及探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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