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哪些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其主要组成部分通常可分为两项内容,首先那便是经济损失,意味着由于停产和停业的影响,被拆迁方失去了原本获取利润的可能性;
其次则是由拆迁引发的各类费用支出,例如在停产停业期间,员工的薪资待遇、福利津贴以及各类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甚至还包括企业因拆迁而面临破产或解散时,对员工的安置费用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该条规定,针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虽然各省级地区的规定不一,但大体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属于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而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谁所有
承担承租人因拆迁而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之补偿金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为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涉及到国有土地的征用问题时,法律规定的补偿内容应包括被征用房屋所具有的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以及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性安置所需支出的费用,以及由于征收房屋而给承租人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应补偿。因此,承租人在停产停业过程中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负责拆迁事宜的相关方面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停产停业所引发的损失可大致划分为两大类别:首先是其产生的经济影响,这主要涉及到由于停产停业而使得被拆迁方丧失了获取利润的宝贵机遇;其次则是由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例如在停产停业期间,员工们所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各类社会保险等,同时还包括了当企业因为拆迁而面临破产或者解散时,为妥善安置员工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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