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原告举证还是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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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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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诽谤犯罪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证明言论真实性。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指蓄意编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声誉、尊严,情节严重者构成的违法行为。
诽谤罪原告举证还是被告

一、诽谤罪原告举证还是被告

在涉及诽谤犯罪案件中,应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行事。换言之,对于所发布言论是否真实可靠的举证责任落在了原告一方身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通常定义为蓄意编造具有失实性质的虚假故事,以此来诋毁受害者或他人的声誉、尊严,且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原告需要准备什么

首先,请您务必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拟制详细完备的起诉状以及原被告双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若涉及企业单位,还需提供详尽的工商注册信息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时备齐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前往相应的地方法院提交对诽谤行为的诉讼申请或到法院设置的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立案手续。

其次,在法院依法予以正式受理并立案之后,按照法院规定的具体时限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最后,案件将由法院立案庭转交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理,届时,您只需耐心等待法院发出的开庭通知,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即可。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诽谤罪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即寻求法律保护的被告方(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其言辞的真实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和尊严,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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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由原告来证明诽谤内容的真伪,那就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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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原告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诽谤罪原告举证的规定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用以证明存在着诽谤行为,比如说必须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而且是必须要存在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同时也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这样的话才能够构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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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次在和同事开玩笑的时候没注意场合,旁边好多同事都在场,然后没注意就一传十十传百了,现在同事说要告我诽谤罪,请问怎样构成诽谤罪?
[律师回复] 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罪的认定
认定诽谤罪主要是要划清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 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 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怎样构成诽谤罪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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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解释诽谤罪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诽谤罪由被告人举证是由于诽谤罪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所散布的言论严重贬损人格、破坏名誉即可,至于被告所散布的言论是否有事实依据,应该由被告负责举证。其理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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