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若是曾有过违法或触犯法律行为纪录的,通常会视为拥有案底。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底。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保障措施,在此阶段,我们尚无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确实背负有犯罪行为。因此,针对此类人员的定罪和处罚皆需待进一步审理后明确。在此期间,尚未形成最终的判决结果,故而并未产生案底。
然而,若经过法院依法审判,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则会留下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留案底吧怎么办
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已经批准取保候审的案件,并不需要对其进行案底消除处理。取保候审作为刑事侦查程序中一种强制性的手段,通常仅意味着涉案人员属于犯罪嫌疑者,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这并不等同于存在案底。案底则通常是指在刑事审判结束之后,相关的记录将被保留在涉案人员的个人档案之中,并将伴随其终身。若经最终确认,涉案人员为无罪之人,那么便不会留下任何案情记录。所谓“案底”,实际上是指一个人过去所犯下的罪行或者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体系内,具有违法事记录者往往会被理解为构成了所谓的“案底”。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案底,而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在此阶段,我们尚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有经过法院的全面审理和裁决后,才能最终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在判决结果正式公布之前,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犯罪事实成立,那么才会正式形成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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