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依照刑诉法第58条的
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的另一种情形是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诉法之所以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作出规定,目的是防止
拖延办理案件。因此,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满十二个月即应予以解除。
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
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
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 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
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
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取保候审期
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