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去县城可以吗
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严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市、县范围;当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方面出现变化时,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讯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去婆家怎么办
此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警方并无确切证据,将无法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措施,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警方在实施刑事拘留时,必定已经具备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警察局方面不同意进行取保候审,有可能是潜在嫌疑人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被取保候审人员严禁擅自从其居住地所在城市或县城中脱离人身活动范围。如您自身的住所地址、工作岗位或者通讯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更,务必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当接收到来自执行机构的传唤通知时,请您务必及时赶往指定的场所接受询问。同时,我们也强烈要求您杜绝任何干扰证人作证、毁灭、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请您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以保证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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