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并未被视为正式的惩戒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阻止涉嫌犯罪人员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审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对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措施,而并非在定罪之后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算判刑了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已被拘捕的有罪嫌疑人,其最终的法律裁决和对其的刑罚惩罚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后才能确定;而单凭治安部门拘押或侦查的嫌疑人身份便断言其即将面临刑罚,显然是不合情理且于法无据的。
同时,针对现行罪犯或具有严重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预备阶段、实施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旨在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而并非正式的惩戒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审判工作,从而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常运作。在法律层面上,拘留被视为对公民自由权的一种暂时性的限制,而非在定罪之后所实施的惩罚。因此,拘留更注重的是预防和保障功能,而非惩罚和惩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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