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能够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摆脱羁押状态,而无需继续被关押于监禁场所内,同时也须保持在外等候进一步的审理过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能够直接影响到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其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力。对于有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撤销权,只有检察院这一机构或者自诉人才具有相应的权利进行决定,至于是否要撤销案件,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撤销条件来进行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有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可以选择撤回自诉。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相关条件,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因此,取保候审与撤诉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否撤诉需要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选择不起诉;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可能会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准许撤诉。
二、取保候审了还要进看守所吗
1、存在着这种可能性。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警方需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可以先对其采取拘留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并未表明该案已经告一段落,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所需的条件,便仍有可能被捕。
2、具体而言,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嫌疑人将面临拘留和逮捕的风险:
(一)他们有可能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二)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质性危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暂时摆脱羁押状态,等待进一步的审理程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判决结果会受到任何影响。至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撤销权,则仅限于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享有,是否应当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撤销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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