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倘若在调查、收集和整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根本不宜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话,那么便有权利撤销此案。
换句话说,假如在立案调查初期阶段,发现相关的证据不够充分或法律法规的基石存在缺陷,使得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刑事追责,此时就完全有可能解除此案。
对于一名犯罪嫌疑人来说,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嫌疑人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也不会妨碍到正常的司法程序,但它却并不会对是否撤销此案产生直接的影响。
所以,就算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以后,检察机构经过详细审查后发现仍然没有足够的理由对他进行刑事追责,他们仍能依法撤销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过会不会留案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实行取保候审制度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或不良记录。
1.相较于其它刑事诉讼程序,取保候审并未对被取保候审者产生实质性影响。
2.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则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63条明文规定,如果经深入细致的侦查过程,发现所获得的证据仍然无法满足对犯罪嫌疑人发起刑事追究的需求,则有权作出撤销该案的决定。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并不妨碍撤销案子这一决策的施行,即便是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在经过检察院严谨周密的复审判断之后,如发现并没有足够的理由去追求其法律责任,也仍然可以依法取消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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