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中的警察是否包括司法警察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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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读袭警罪定义时,司法警察应被纳入。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攻击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者将受严惩。此处的“公安民警”包含司法警察。故袭警罪中的“警察”涵盖司法警察。
袭警罪中的警察是否包括司法警察

一、袭警罪中的警察是否包括司法警察

在解读袭警罪的定义中,我们是否应当将司法警察包含在内?回答为:肯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蓄意或恶意攻击正在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在此所描述的公安民警,实际上也涵盖了司法警察这一群体。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袭警罪中的“警察”一词,确实包括了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袭警罪中的暴力如何认定

作为一条立法法规,法定构成要件在对待本罪时,其所关注和保护的权利主体无疑就是受其影响最大的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而在具体的行为中,被侵犯的客体显然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管理过程。

同时,所针对的侵害对象,必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通过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并因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那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如果采用了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害到其人身安全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深入剖析“袭警罪”的具体含义时,务必将司法警察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任何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谴责和制裁。在此处所提及的“公安民警”,实际上也包括了司法警察在内。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袭警罪中所涉及到的“警察”这一概念,实际上是涵盖了司法警察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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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警察打架斗殴,算不算袭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包括什么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二、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八、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九、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七、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八、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九、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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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一、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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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六、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包括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包括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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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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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六、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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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包括哪些警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袭警罪所包含之警察主要指的是正在依照法定职权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若有任何人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对上述警察进行攻击,则将构成袭警罪行,具体量刑标准将视犯罪情节轻重而定,轻者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者如涉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以驾驶机动车辆撞击等危险手段,严重危害其人身安全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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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的袭警包括辅警吗
袭警罪包括攻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辅警在执行职责时也受法律保护。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辅警作为协助警察开展工作的执法人员,同样属于袭警罪保护的对象。因此,袭警罪所涵盖的行为也包括对辅警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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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包括便衣警察吗?
袭警罪包括便衣警察的。袭警罪侵害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了公安机关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监狱的执法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员等等。确立袭警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况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以七年的有期徒刑。袭警罪也是属于妨碍公务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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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查拘捕时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证明违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如青少年违法案子有必要有违法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断定其是否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关于卷中有资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有必要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判定,以断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职务违法等特别主体的违法案子,如贪婪、不尽职等案子,有必要有相关的职务录用、挂号、作业分工等依据证明;关于单位违法的,有必要有工商挂号、社团挂号及规章、会议记录等依据证明;罪的违法主体一般为男性违法嫌疑人,女违法嫌疑人只要在共同违法的情况下,才干成为案的违法主体,此种案子有必要供给共同违法的依据,才干批准拘捕女人违法嫌疑人。 (二)证明违法的客观方面的依据 1、以损害成果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检查拘捕时有必要有相关依据。如损伤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违法,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子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归于自诉范围。因而,损伤案有必要要有法医查验陈述或医疗判定等证明伤情的依据。而以数量巨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子,在我国刑法规则中有许多,如偷盗、欺诈、争夺、私运、偷税等违法,检查此类案子时,有必要有切当的数据依据来证明。 2、以损害对象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如遗弃违法,有必要供给被遗弃者是年迈、年幼、患沉痾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的依据:走漏国家秘要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证明被走漏的是国家秘要,是什么等级的秘要的依据;而不合法收买、贩卖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能证明被收买、贩卖的是何种动物及其宝贵、濒危程度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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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包括司法警察吗?
袭击司法警察也是属于袭警罪。因为司法警察也是属于警察的一种。袭警罪一般是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使用武器袭警并导致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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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包括什么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为了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公安队伍,以保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十一种违法行为。这十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在不堪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情况下,出于恐惧,迫于压力,提供的陈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他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对于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有关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对于未依法履行保管义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行为,或者造成被收缴、扣押的财物被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对于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其中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的,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并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物品,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服务等等。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为了简化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些手续,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发生执法人员罚款不开收据或者虽然开了收据但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行为,从中谋利的,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包括哪些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为了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公安队伍,以保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十一种违法行为。这十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在不堪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情况下,出于恐惧,迫于压力,提供的陈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他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对于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有关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对于未依法履行保管义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行为,或者造成被收缴、扣押的财物被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对于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其中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的,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并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物品,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服务等等。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为了简化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些手续,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发生执法人员罚款不开收据或者虽然开了收据但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行为,从中谋利的,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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