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不予批准逮捕后予以取保候审”通常是指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时,经全面考虑其所涉案件性质以及犯罪情节,评估其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较大;或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但如果不对其实施逮捕并且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就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决定对该犯罪嫌疑人不实施逮捕,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此种情形之下,虽然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但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终决策权仍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没有批准逮捕的情况或许缘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嫌疑犯在事故发生之后迅速投案自首,展现出了真诚的悔悟之情,并且积极地承担起了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义务,这无疑降低了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性;
其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中的特殊身份或者他所身处的单一抚养环境,也使得司法部门会给予其更为宽松的处理方式,以确保他们的日常生活不受太大影响,同时不会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未予批准逮捕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慎评估后决定的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如若可能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等刑罚,或者虽然存在着可能获判有期徒刑的风险,但是若不实施逮捕则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这项建议是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并由后者负责具体执行,然而最终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