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能否抵刑期
在审理过程中被刑事拘留的人士,其拘留期限通常不被算入刑期之内。因为刑事拘留实质上代表的是调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非指刑罚的其中一部分。刑期通常会自法院判定罪名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期限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审判程序实施过程中,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当事人,其拘留时间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纳入到刑期之中进行计算的。刑事拘留作为调查取证环节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并非我们常说的刑罚之一。至于刑期的计算,它是从法院正式宣判后并且开始执行之日才开始算起的。换句话说,拘留仅仅是为了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与最终的刑罚执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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