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刑罚期间从法院作出的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若被拘捕者已经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接受了羁押,那么这些羁押的时间也将按照一天等同于一天的比例,折算为刑期予以相应扣除。因此,在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视为已用于承担刑期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期限计算方法有哪些
关于刑拘时长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计算单位是“日”,且从第二天才开始计入拘留期间内,而非自拘留开始之日起。具体来说,拘留的时长是由法定期间的天数决定,截止于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天。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为14天,这是从被押送至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的。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必须向人民检察院上报请求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的核准时间为7天,此时间段也包含在14天之内。如果检察院核准了逮捕申请,则执行逮捕;若未核准,则释放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下,刑拘时间可达37天,同样地,检察院的核准时间仍为7天。在这个期限内,公安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上报请求批准逮捕,如果得到核准,则执行逮捕;若未核准,则释放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管制及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自法院所作出的审判裁决正式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起始。在此以前,如果犯罪嫌疑人已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羁押监管,则其被监管的时长亦需依照一日等于一日的比率进行换算,转换成刑期加以相应的抵扣。因此,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视作该期间已经被用于履行刑期责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