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哪一方面的问题
刑事拘留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等各个环节中。此种措施旨在暂时性的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予以限制,以防其逃避司法追究、破坏证物或伪造证据,同时也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地进行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广泛应用于公安部门、检察院及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以及审理的全过程。其设立宗旨在于通过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个人行动自由,防止其伺机规避法律责任,可能存在的毁损证物或者制造虚假证据的行为,从而确保刑事诉讼进程的高效与公证,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法治秩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