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折抵刑期几天
取保候审机制自身并无法直接抵扣相应刑期,其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等候法院进行庭审审理及裁决期间,能够坚守法律责任的制约,不出现任何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在刑事司法体系之中,仅有犯罪分子在等待判决执行之前所面临的羁押状态才会得以抵扣刑期一天,而非在取保候审阶段中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尽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的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他们的宪法权利并没有遭到任何程度的剥夺。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这种情况折算为刑期予以扣除。但是,若在取保候审的过程当中,相关人员经判处在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方面受到惩罚,且在判决执行前已先行接受羁押,此时,先前羁押的时间方可被用于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折算实刑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被允许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那么他并不一定会最终被判处实体刑罚。事实上,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某些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能够按时随传随到而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然而,这并不能直接决定他们是否会被判定有罪以及所应承担的具体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折抵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保释人员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遵循法纪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逃避刑事审判的行为。只有被关押的情形才能被视为刑期的折抵。尽管在取保候审之期,当事人可能面临诸多限制,但是他们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和宪法赋予的权利并没有因此而被剥夺。如果最终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并且在此之前已经被关押过,那么这段关押的时间可以作为刑期的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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