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该条款明确定义了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和外延:在道路上驾车行驶,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犯罪者将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需要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并不涉及到驾驶证扣分问题,因为这是一项刑事犯罪,而非单纯的交通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即第133条)之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涉及范围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违法竞逐驾驶的行为;其次是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再者是在运营校车或者旅客运输过程中,存在超载和超速的情况;最后则是违反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这些行为均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与驾驶证扣分之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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