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
在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需严格依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全面考量案情中的各种要素,包括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等。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到被告方的认罪态度、其在悔过方面所展现出的诚意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而合理地确定刑罚的轻重。
此外,法官还需要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特征,例如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酒后驾车、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等情况,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对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行的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刑法所倡导的谦抑主义原则,仔细地审视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在做出最终判决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其是否真心悔过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以确保整个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合理性。此外,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各种具体特征,例如交通事故、醉酒驾车、超速行驶等等,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地确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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