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未必等于当日即可进行立案处理。立案这一行为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接收到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信息,或是接获受害者、控诉人、检举人所提供的相应证据后,经过深入审核,认为存在严重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又符合各部门相关立案标准时,方能依法做出立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的条件与程序做了明确规定,然而,针对刑事拘留当日是否应予立案,则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拘留当日能否折抵刑期
依据现行法规,在对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的第一天便可作为日后的刑期予以折抵计算。凡有对被告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情况,皆可通过这种方式来核算刑期。若案件被判以管制刑罚,则在执行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应折算为相应的刑期两天。如被告被判定为拘役,那么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所经历的羁押时间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来说,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的羁押时间也同样可以折抵刑期,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拘留并非即时立案程序的组成部分。凡涉及到立案问题时,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判机关的实际调查取证工作,对所收到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审核与科学判断,确保被判定为重大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并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了立案的具体条件,但是否于拘留之日起立案仍然应当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地评估之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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