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举措并非等同于必然会导致拘留。实际上,它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旨在确保在特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不受羁押影响,待案件审理过程之外自行活动。这一措施通常应用于可能面临轻度刑罚惩罚,或者因为个人身体状况、家庭责任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按照惯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上。
然而,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能遵守相关规定,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司法部门将会在必要时决定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肯定判刑么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约束性措施,而非实际刑罚处分。关键在于取保候审期届满之后,法庭如何就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所犯之罪的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事项做出判断和裁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非刑事处罚措施,它与是否判处刑罚并无直接关联。
其次,若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则自然无需对其进行刑罚惩罚。
再次,通常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将被判处缓刑。因此,最终是否会被判处刑罚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若经深入调查核实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则被告人必将面临刑罚惩罚;
然而,刑罚的具体适用程度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通常情况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案件,其情节相对较轻,刑期在三年以下者,仍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拘役,它实际上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以保障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能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行动自由。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轻度刑罚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不适宜在审判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是进行了任何违法活动,那么司法机关有权利依法决定将其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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