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赔不赔猝死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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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猝死虽看似突发,多因心脏疾病,不属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故一般意外伤害保险不赔偿。但某些意外伤害保险含“猝死保障”,需满足严格条件,如六至二十四小时内离世。鉴于猝死发病急、病程短、病因复杂,通过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难度大。
意外保险赔不赔猝死

一、意外保险赔不赔猝死

尽管猝死常被视为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身体死亡事件,然而并不符合保险中所界定的“意外事故”范畴,其中绝大多数情况都是由于心脏类疾病所引发的。因此,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无法对此进行赔偿。不过,市面上确实存在少数附加了“猝死保障”条款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但它们对于理赔条件有着相对严格的规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六个小时或二十四个小时之内,被保险人不幸离世,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此外,鉴于猝死这一病症发作之迅猛以及病患生命周期之短暂,再加上病因认定难度较高,因此试图通过重大疾病保险来实现理赔,恐怕会面临诸多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意外保险赔付后工人继续起诉会怎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起诉讼。当涉及到工伤赔偿事宜时,倘若工伤职工或他们的近亲属对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此时是有权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向当地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此外,如果工伤赔偿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则可以继续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虽然在我们看来,猝死似乎突然发生且事发突然,实际上大多数情况都是由于心脏病引发的,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意外事故"范畴,因此,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赔偿。然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中会包含"猝死保障"条款,但这需要被保险人在六个小时到二十四个小时之内不幸去世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考虑到猝死的发病过程迅速、病程短暂以及病因复杂等因素,通过重大疾病保险来进行理赔可能面临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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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雇员猝死的,可以进行死因的鉴定,如果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关的,可以获得赔偿,如果与雇佣活动无关的,一般雇主是不会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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