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范中明确指出,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应被依法判处拘役,且须同时接受罚金刑罚。
然而,在确定具体刑罚时,法院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有可能对其适用缓刑制度,即无需实际执行拘役。因此,最终是否需要被判处拘役,完全取决于法院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应当被处以有期徒刑并附加判处罚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罪犯的具体量刑,往往综合考量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是否表示出认罪悔罪等相关因素后作出裁决。因此,即便是同样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罪犯,他们所面临的最终处置结果也并不一定相同。法院在进行量刑时,可能会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罪犯采取判处缓刑的方式,即不对其实施拘役的实际执行。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并不必然导致罪犯被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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