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共谋的认定有何规定
挪用公款罪之共谋性质的判断,关键在于检视各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共同的挪用公款意图,并且已经实际实行了共同的挪用行动。这其中,往往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来表明各共犯之间确实存在着共同的谋划、协商,并且在挪用的过程中互相提供支持或者协作。
然而,若仅有一方对整个事件有所了解,却没有参与到策划或者执行之中,那么他/她可能并不被视为共谋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证明每个参与者都有明确的共同挪用意图并且实际上直接参与了此项行为。此时的相关证据应该能够反映出所有涉案人员之间确实存在谋划或者是协商的做法,尽而他们在整个挪用的全过程中互相支持和紧密合作。对于那些只是简单了解事情真相却没有参与任何策划或者执行事项的人士来说,他们无需承担任何来自共谋的指控。法律的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公正性并防止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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