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认可怎么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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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对于已经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其有权在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书面形式的复议申请。在此强调,若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复议申请,那么将不受理其该项申请,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告知。
交通事故不认可怎么复议?

一、交通事故不认可怎么复议?

若对于已经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其有权在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书面形式的复议申请。在此强调,若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复议申请,那么将不受理其该项申请,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告知。而作为复议文件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详细列出自己的复议需求、理由以及有力的证据支持。此外,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同一起交通事故仅有一次机会进行类似的复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于收到复议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及回应,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裁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不知情离开能走保险吗

行为人是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导致意外发生并实施了逃逸行为,他仍然有资格享受保险服务;

然而,如果其确实知情却仍旧选择逃离现场,那么便可能会被归类为逃逸行为。无论涉及到的具体情况如何,保险公司都必须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做出赔偿,而逃逸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交强险的免赔考虑因素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关于已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所确定的结论有任何疑问,当事人可以在相关文书送达之次日起算的第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在此,特此明确:倘若当事人未能在此时间段内提交复议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利,并将收到正式书面通知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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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或者是一方对于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气的话,是不可以作出复议的行为的,但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所谓复核就是由交警部门或者是上级的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事故现场的内容进行重新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进行重新的划分,此次复核会本着更加谨慎和认真的态度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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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复议没有复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可以向提起交通事故诉讼,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民事诉状、证据。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2、至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3、提交状和相关证据。满足条件的,受理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4、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5、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6、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书生效。
7、交通事故律师向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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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认可怎么复议?
若对于已经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其有权在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书面形式的复议申请。在此强调,若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复议申请,那么将不受理其该项申请,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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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如何复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
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工伤认定不服,能不复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是某公司职工,2011年1月12日18时许不慎挤伤左手。事后,该公司以张某下班后干的是私活为由,不支付其工伤待遇,张某却主张自己在加班,并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受伤不为工伤后,张某向提起行政诉讼。审理后,判决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认为张某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程序不合法,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19条规定:第53条改为第55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高原)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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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复议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复议,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在拿到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之后,若是对认定的结果不服,且能够证明认定有误的,可以在拿到认定书之后的三日内,向处理事故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再次认定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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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证据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
1、“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所以证据在依中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是增加补偿砝码的不二法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举不出证据,导致不利后果。
2、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地、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证据,有时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
1、目前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地批文的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批文,那征收肯定违法。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
2、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根据《条例》规定,首先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于是否存在“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了解。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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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程序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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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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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复议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复议吗,公安机关如何进行重新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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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进行复议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
1、“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所以证据在依中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是增加补偿砝码的不二法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举不出证据,导致不利后果。
2、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地、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证据,有时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
1、目前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地批文的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批文,那征收肯定违法。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
2、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根据《条例》规定,首先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于是否存在“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了解。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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