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一般要传唤几次
在案件被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通常情况下,会依法对涉及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措施。对于不需要执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将其叫至犯罪嫌疑人工地所属市或县域内的特定地点接受讯问;若无法到达指定地点,也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常住地址进行询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才能够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盗窃罪案件,可以不予起诉:
2、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赦令而免除了刑罚的;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控告被撤销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院传唤次数的问题,一般的处理方式通常为数次。在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之后,检察官有可能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的强制性调查手段。当嫌疑犯并不需要立即被逮捕或者拘留时,可以通过传唤其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至于传唤的具体次数,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并且必须向嫌疑人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以保证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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