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是不是可以拒赔的意思
以下列举了几个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的常见情形:
1、投保人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2、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3、保险事故并未被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4、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5、经法律鉴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属无效;
6、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的免责期限内;
7、索赔时缺乏必要的单据、资料等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在婚姻关系保持完整期间,若存在由夫妇共有的资金投保的情况,且投保者和被保者均为夫妻中的一员,那么在离婚之时,无论该保险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只要投保方不愿再履行保险义务,保险机构便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部分转换成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反之,如果离婚时投保方决定继续投保,则投保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所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受益人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些都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根据以生存至特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各类补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