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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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胎儿享有与出生后的自然人同等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受孕时开始。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提出了对胎儿权益进行全面保护的诸多方面的内容。这包括但不限于:胎儿享受与自然人同等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以及财产继承权和接受遗赠等相关责任。具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要点:首先,是胎儿权益在普通情况下应在出生后,方能完整地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力。其次,当法律涉及到遗产继承或者是接受赠与这样需要考虑到胎儿利益的特殊场合时,应当视该胎儿为准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力。最后,如果不幸的胎儿在出生后成为死亡个体,那么它所拥有的民事权力将被视为自一开始便未曾实存并赋予。同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对胎儿利益维修的问题,应当将胎儿视为实际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力。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文确立,胎儿在未降生之前便已经享有了与出生之后的人类公民大致相同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权等各类基本人权。而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胎儿的权利主体资格从其母亲怀胎之际就正式建立并开始生效。同时在对遗产继承以及接受赠与的某些特定情形中,作为胎儿这一特殊群体也被视作是具备独立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合法权利。然而,如果在胎儿分娩出母体外时不幸死亡,那么其原本具有的民事法律地位亦将自始至终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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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一般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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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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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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