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次会见人数为1至2位。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律师的访问通常是在监狱内部于特定的场所中进行的,这种会见具有非监视性、非录音性的特点,同时鉴于看守以及会见工作的安全性需求,可以考虑在会见地点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2.在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会面过程中,律师具有为1至2个人陪同提供服务的权限。实习律师以及律师助理只要持有相关证书,就具备了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期间参与协助的资格,并且他们的职责包括协助律师完成询问笔录制作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阶段律师需要会见几次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侦查阶段辩护人参与到相关案件中之后,有资格开展四次会晤活动。当涉及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在获取家属的委任授权后,便可进入监管场所与关押中的被告进行会面交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性质的刑事案件在各个阶段均需会面四次,具体流程应视案件特性而定。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在每次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谈时,只能安排一到两名工作人员出席。此类会面通常在监禁设施内部的指定地点进行,且具有非监视性及非录音性的特性。为了保障活动的安全性,我们可以考虑在会面现场装置视频监控设备。实践律师以及律师助理若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他们也可参与辅助律师进行会见,例如协助制作询问笔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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