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单位开车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划分
当单位所使用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到司机、单位以及与此次事故有关的各方因素。如果肇事司机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事故,那么他有可能因为操作失误或者违反相关驾驶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单位在此过程中未能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例如对司机的安全培训不够全面深入,或者在汽车保养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疏忽,那么他们同样可能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事故中的其他关联方——比如行人和对方的车辆驾驶员等,他们在事故中所采取的行动也会成为决定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如果遭遇交通意外事故,即使并未承担主要的责任,都有资格被认定为工伤。对于造成残疾程度的,可以申请进行相关的伤残鉴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而言,提供以下几种情况作为参考:
根据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因工伤引发的如下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支付:
(1)用于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所需的经费;
(2)当员工需入住医院时,为其提供的50元/天的伙食补贴;
(3)员工因工作需要异地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4)为配备所需的伤残辅助器具而产生的费用;
(5)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的生活护理费用;
(6)对于员工因工伤导致残疾的情况,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作领取的伤残津贴;
(7)当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其应当享受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如果员工因工去世,那么他的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补助金;(9)最后,还有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也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第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如因工伤引发如下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雇主单位依法支付:
(1)员工在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作发放的月度伤残津贴;
(3)当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其应当享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