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可以,前提是双方必须都同意这一做法方可生效。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时,夫妻双方均有权签署房屋所有人名册,因为该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无疑代表着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权益。
然而,在结婚前由其中一方向银行申请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时,是无法将配偶名字写入房产所有人名册之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一方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怎么处理
经过离婚诉讼之后,公积金担保购买的房地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同时房贷所欠款项也是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主商议是由其中一人负责全部或部分的房贷还款行为,或者亦可在正式离婚之前完成对剩余房贷欠款的全额偿还,以避免此类问题。为了确保离婚之后公积金购房者仍能够按照正常计划向银行偿还有关房贷,我们强烈建议由原始的主要借款人来负责上述后续的还款责任,并且双方应优先拟定离婚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以及应承担的房贷还款义务等事宜。倘若离婚之后出现由于公积金担保买房而变更了物业产权的情况,那么还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前提条件是双方全数赞同。若夫妇二人选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购置房产,他们都有权利作为产权所有者享有权益,这是由于购置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理应归为公共财产。然而,若是仅有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了房产,那么他或她的配偶的姓名便无法添加至房地产所有权名册之中,除非得到两位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且遵循相关法规程序。因此,在签订房地产所有权名册之前,各方当事人务必进行充分磋商并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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