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均已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正常情況下,其将无需再接受拘传之约束。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在确保该嫌疑犯无逃逸、拒执、离境等行为的前提下,允许其暂时离开羁押场所,等待后续法律程序的处理。若您收到了拘传令,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律师的协助,以深入了解具体缘由,并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和有关单位。”
二、拘传证和传唤证区别
关于拘传证与传唤证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强制力的程度不同。传唤的行为在本质上相似于通知,因此并不具备任何强制的属性;
然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其次,适用的范畴有所不同。传唤可以涵盖所有类型的当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自诉人、受害者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及被告等,范围广泛;而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两种个体。
再者,实施过程中是否需有法律文书的支持存在差异。采取拘传措施时,必须向相关人士展示拘传证;
至于传唤,在多数情况下同样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现场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只要能够提供工作证件即可进行口头传唤,但需在询问记录中详细注明这一点。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明确一个事实,即传唤并非拘传的必要前提步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在没有传唤之前,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拘传。
此外,拘传所适用的对象与传唤存在差异。拘传主要针对还未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而言;而传唤则适合于所有类型的当事人。
最后,施行操作的主体也是两者间的关键区分之处。传唤一般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执行;而拘传的执行者则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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