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刑事拘留作为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强制性手段,实际上并非完全雷同。拘役主要是指在刑事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加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行为,其包含了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等多种方式。相比较之下,刑事拘留则为拘役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往往在亟待处理的紧急状况下用于嫌疑人士的暂时拘禁,其持续时间相对短暂。
然而,拘役的涵盖范围远不止于此,它同样涉及到逮捕之后对嫌疑人员进行的拘留,而这个过程可能会持续更久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刑事拘留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羁押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符合以下特定标准的情况下,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士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针对被捕者或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罚;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身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风险之中,但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造成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亦可进行申请;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时,只要取保候审能够有效避免其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可以提出申请;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