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方会主动办理取保候审吗
警方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会采取主动措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不过,这种情况往往只会出现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并且不会产生任何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性之下。警方在进行调查工作的过程中,有时也可能会考虑到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以此来更好地促进案件的深入侦查与审理。
然而,最终决定是否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仍必须根据他们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严重程度来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警方会轻易刑事拘留吗
警方并不能随意地对任何公民实施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谨规定,实行刑事拘留乃是针对涉嫌犯罪之人,并且在他们出现诸如逃避法律责任、销毁证据或者阻碍司法机关调查等恶劣情况下,方可依法采取这一严厉的司法手段。与此同时,作为执法者,我们有义务遵守比例原则,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做出拘留决定之前,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