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代为转交侵占罪如何界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侵占罪系由行为主体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擅自非法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货据为己有且该财物价值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其还对他人要求返还此财物的请求予以断然拒绝或者无法如期偿还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个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尤其多见于当占有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形式上的分离状态之时。因此,在界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以及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表现,即行为主体是否明确知晓所占有的财物原属他人所有,但仍然故意为之,并且在他人提出返还请求时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代为转送是否构成受贿罪
在接受他人委托并以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为其提供服务之后,若有收到不当礼品或报酬的行为,此种情形若被认定为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务之便的话,将被视为受贿行为。受贿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在为他人谋求利益之后,未经合法程序而私自收受他人财物,这无疑构成了受贿罪行。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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