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撤销权之规定而言,统括如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当事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达到法定时限后一年之内;对于因重大误解而引发撤销事由者,其撤销权须在自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得当,否则撤销权将被依法予以消灭;
此外,若当事人因遭受胁迫而产生撤销事由,则其应于胁迫行为正式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亦将依法予以消灭。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尚有其它规定之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撤销权之行使期限,通常规定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理由之日算起,一年内均可适时行使。但倘若撤销理由源自重大误解,则需在九十个日历日内予以行使,否则该撤销权将自动丧失。同时,若该撤销理由系基于胁迫行为而生,则须在胁迫行为结束之后的一年内进行主张,否则亦将失去效力。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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