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将被视作刑事犯罪行为予以立案追诉:
(一)对国家、集体或个人民生财产的实际损害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为逃避商检而涉及的进出口货物价值总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若逃避商检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的自然灾难与事故;
(四)连续多次逃避商检行为;
(五)对于国家的对外贸易活动带来严重影响,并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以及(六)其他严重程度等同于前述任意条件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逃避商检罪的刑法四要件是什么
对于“逃避商检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者应当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或者团体组织;
其次,该罪行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国家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所实施的严格管制和有效监督下的正常管理秩序;再者,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罪过形式为过失;
最后,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故意逃避商品检验,未经商检机构依法进行检验就擅自销售、使用必须经过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实施了其他法定的违法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行径均被划入刑事犯罪范畴并启动立案追诉程序:对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产造成的损失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商品检验,当进出口货物价值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时;因逃避商品检验而诱发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的发生;多次故意规避商品检验行为的持续性;对国家对外贸易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与声誉;以及其他具有同等严重程度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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