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典的体系之下,对于“行贿罪”的判定标准通常并不进行明确的主犯与从犯之别,而是着重于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向公共官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务物质,以图获得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九条明文规定,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只要实施了行贿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
然而,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特定场景下,确实可能会出现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但这种情况往往只出现在受贿罪的范畴内,而行贿者则一般不会被划分为主犯或从犯。因此,从本质上讲,行贿罪本身并未对主犯与从犯进行直接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二、行贿罪金额如何认定
对于行贿罪数额的判定标准,我们可以得知有两种明确的规定:
首先,行贿金额若在三万元或以上,将被视为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未到达三万元,同时符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所列出的任何情形之一,那么也会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来追究其行贿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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