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算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乃我国公安机关及其人民检察院根据办理刑事案件之需要,对现行犯罪者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于法定之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暂时剥夺嫌疑人之人身自由。此等拘留行为通常适用于嫌疑人可能有意规避调查工作、损毁关键证据、阻碍他人提供证言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哪种算危险驾驶罪
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首先是指在高速驾车过程中的追逐竞赛,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
其次便是指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第三种则是指涉及到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业务领域的违法行为,即严重超出车辆核定承载人数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情况;
最后一种则是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如果机动车所有者或者前两种行为的实施者同时触犯了以上四种行为,那么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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