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风车事故保险会拒赔吗
众所周知,顺风车并非一种互助式的共享出行模式,故此若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任何的意外事故,依据保险公司制定的严格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其内部规定,严格评审并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对于那些非营利性使用的机动车辆,如果选择参照非商业运行车辆的指南进行保险规划,那么保险公司亦享有依据自身的内部政策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权力。基于这一点,根据我国现行且持续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当机动车辆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不幸导致交通事故,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财产损失,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在该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倘若仍然存在赔偿缺口,则需按照各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负有的过错程度,按照比例分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顺风车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在合理范围内的顺风车服务,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将予以赔付。这主要归功于顺风车作为一种极具环保价值和社会意义的出行方式,以及其共享经济所带来的资源节省效果,使得它并非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而是被视为一种公益性质的非经营性行为。因此,对于此类涉及顺风车服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顺风车并非互助式分享出行方式,当交通事故不幸发生时,依据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其有权拒绝支付任何理赔款项。在评估非营利性质的车辆时应视同为非商业用车上的保险事宜,保险公司具有独立判断并决定是否进行赔偿的权力。在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情况下,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其可接受的额度内加以赔偿;若仍有未足额赔偿的部分,则以各事故相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再行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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