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涉嫌诈骗吗
目前正在深入探讨和评估的有五种可能性较大的保险欺诈行为:
第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有意捏造并构建虚拟的保险标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手法获取不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过虚构虚假的事件起因或者夸大损失的严重程度,试图以欺瞒的方式获取保险金;
第三种情况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擅自修改并篡改了从未真实发生过的保险事故信息,企图借此机会获取额外的保险理赔金;
第四种情况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期望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不当的保险赔偿金;
最后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受益人恶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进而从中获取不当的保险赔偿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货车出事故碰人需要判刑吗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问题,是由地方主管交管部门依据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做出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作用,并参照其过错的严重性而予以明确划分的。具体而言,若道路交通事故的诱因系某一方当事人的个体过失,那么该方当事人需承担全责;若是由两位或以上的各方当事人共同引发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相关责任的划分将取决于各方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的诱发作用以及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而各负主责、从责或者次责;如果事故的根本原因并非出于任何一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交通环境等客观因素所致,被定义为交通意外事件时,则各方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有一方当事人确属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那么其他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近期,我们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评估与归纳,初步确认了以下五类具有代表性的保险欺诈行为类型:第一,捏造虚假的保险标的;第二,夸大或编造成本的损失借口;第三,篡改相关的意外事故资料;第四,有意策划以及制造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损失事件;第五,通过恶意谋杀等手段,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以上的每一种行为,都是以非法获得保险金为最终动机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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