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关系之际,男方向女性赠送珠宝首饰已成为约定俗成的习俗。
然而,一旦婚姻破裂,这些金器首饰将不再适用财产分配制度,其归属仍应依照原始赠予者的意愿和愿望来决定。
首先,珠宝首饰所承载的往往是特殊的情感含义,与人的身份紧密相连。
其次,从广泛意义上看,珠宝首饰的主要使用者通常为女性,而在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保护妇女的权益已然被列入了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中。
此外,这些珠宝首饰并非大众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只有在家庭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基础上,它们才能作为装饰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因此,不对这些珠宝首饰进行财产分割并不会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的实际生活水平。同样地,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在男女双方尚未合法登记结婚或者办过婚礼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男方在婚前就已送给女方彩礼并且导致后面男方生活负担加重等情况下,这些彩礼确实有可能需要退回。然而,若女方接受的珠宝首饰是被认定为对她的个人礼物,那么依法她拥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时的陪嫁离婚归谁
针对彩礼如何在婚姻破裂之时进行处置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已经做了相应明晰的规定,然而涉及到离婚之时,诸如“嫁妆应该如何处理?”以及“是否能够带走离婚时的那部分嫁妆?”等有关嫁妆的处理方式却尚未得到明确的法律支持与解答。然而,我们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对嫁妆的实质性质进行确认,从而识别其权利所有者。从实际经验上来看,女方家属出资赠予嫁妆的这一行为应当被视为一种赠与。因此,对于那些在正式注册结婚之前陪送出的嫁妆,可被视为女方家庭对女方单独做出的个人赠与;而如果在双方正式缔结这段婚姻关系之后才得以送出的嫁妆,倘若这时女方家庭并没有明确地表述这些财物是专门赠送给哪一位特定人士的话,那么这些嫁妆便应当被视为是对全体夫妇二人的共同赠予,也可以被认为是婚后夫妇财产的一部分。然而,如果在结婚仪式之前或者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夫妇两人对这些嫁妆有特殊约定或者协议的话,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或者约定来确定这些嫁妆的财产权利归属。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离婚时嫁妆的具体处理原则,但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将在登记结婚之前送出的嫁妆判定为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有权利取走这些物品;然而若涵盖于婚姻登记之后的嫁妆,如无特殊协议约定,大多数时候将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嫁妆还是彩礼,在离婚案件中常常会交织在一起,因此当面临具体情形时,嫁妆究竟如何处分,仍然需要依据当时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及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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