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断绝亲子关系后果有哪些
然而,对于继父母子女以及养父母子女这两种特殊的亲情关系而言,这些关系其实并非实质性的,而是通过特定的行为活动而设立的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此,这些关系是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加以解除的。
具体来说,我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说明:
首先,关于自然血亲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关系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来解除的。例如,对于亲生父子这样的关系,虽然从情感层面来看,人们可能会选择“断绝”这种关系,但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基于天然血缘关系所产生的亲情关系却是无法进行解除的。
其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某些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解除的。比如,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后,他们与原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会自动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断绝亲子关系的申明并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关于亲生父子关系,此乃源自血脉传承而来,主观意愿无法使其改变。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试图割裂此类亲情都将丧失法律效益。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其生父母负责其抚养、管教及保护职责;同样,身为成年人的他们也必须承担起孝顺父母、照料扶持亲人及其生活的义务,这均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可经协议剥夺或解除。父母子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
首先,有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亲属关系,即来自血缘纽带的父母子关系。该种关系正是通过子女的出生法律事实所确立并维系起来的。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关系中,又可进一步划分出合法婚姻下所产生的父母子关系与非法同居所孕育的父母子关系。
其次,另一种则是仿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关系。此类关系并非建立在自然血缘基础之上,而是由领养或再婚等法律行为或者真实存在的抚养关系所构成。于是,仿制血亲的父母子关系又涵盖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构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仿制的父母子关系是人为设定且受法律认可,它亦可能因为收养关系的撤销、继父母与子女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以及扶养关系的转变而解除。对于作为父母的一方,他们对子女享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利和责任:
第一,必须承担起培育教育子女的使命;
第二,拥有保护和教育尚未成年子女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父母与子女共同享有继承财产的权益;
第四,当成年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时,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因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经济困顿时有权请求孩子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亲子关系之精髓乃权力与义务之相互交织。这些法定权利与义务不仅具备无可争辩且无法抹消的特质,更是构建家庭内部和谐稳定关系的基石。它们的存在保证了家庭成员间的切身利益得以维护,并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与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抑或是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责任,皆为法律对于亲子关系中权力与义务的清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