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所述,由国家设立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能,即诸位当事人需严格遵守并履行该等规范的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过调解委员会会议的充分讨论和协商之后,相关当事人认为无需再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谈判结果,也可采用口头协定这一灵活方式,但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必须对谈判后所形成的口头议定进行详细记录,以便日后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自各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日起,口头协议就具有了法定的约束力。
同时,作为公序良俗的维护者和法律精神的传达者,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调解协议的执行状况实施严密监控和监管,以确保各当事人切实履行彼此事先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社区调查不通过还能缓刑吗
在未进行社区调查的情况下,无法作出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决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例,缓刑的适用范畴仅限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满足上述法律实体条件就能够缓刑,还必须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真诚地表达出忏悔之意、不再具有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以及判决缓刑后不会给其生活所在地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等诸多要求。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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