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是指哪些人
“农民工”这一词汇乃是我国大陆地区特有的概念,其含义直接指向拥有我国大陆地区独有农业户籍的劳动者;换句话说,他们大都来自乡村,来到城市从事各种职业以维持生活所需,然而却并非属于非农户口的社会阶层。关于农民工的定义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方式:广义上来说,农民工包含了两类人群,首先是在本地区乡镇企业中工作的那些既没有离开土地也未离开家乡的农村劳动力,其次则是那些离开乡村前往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的农民工;而狭义的农民工则主要针对后者加以强调。当我们提及“农民工”之时,实际上主要意指“那些居住于城市并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籍从业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对于未能及时发放农民工薪酬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不同,我们将其划分为两个层面进行探讨研究:
1.第一种情况即为较为轻微,属于行政违规行为,此时应该由专门负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另一方面,若在此类事件中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节时,则可认定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刑事罪行,相关责任人与责任单位须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程度的处罚。
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如能提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举将有助于缓解或消除对他们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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