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筹划离婚过程中的房产过户事宜时,所需要提供的相应文件如下:若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1)约定了房产分配情况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以及其复印件;
(3)关于财产归属问题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当事人作为权利人,如需进行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房产证;
(5)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而若是以诉讼途径解决,所需材料将有所调整:
(1)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2)如判决书中有明确房产归属规定的内容,权利人可自行提出登记申请;
(3)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房产证。
接下来,应当前往公证机构办理产权公证手续;若已有离婚判决书且提及财产分配事项,则无需另行办理此项业务,只需缴纳产权公证费用。随后,应至房产交易中心完成转绘工作;紧接着,向当地房屋管理局申请该房产免缴相应的契税;之后,按照程序进行析产登记,并支付50元的登记费用。待以上步骤全部完成后,便可领取相应的产权证书;税费部分涉及到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多方面费用。
如果房产已设定抵押,必须提供银行的同意函件。
另外,如原权证上显示的产权人姓名存在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并补充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前男方转移财产犯法吗
在离婚尚未生效之前,任何一方转移共有财产均不受法律约束。
然而,若在离婚进程中,有任何一方试图将共同财产进行隐匿、迁移、出售、毁灭或浪费,又或是制作虚假的共同债务来非法侵占他方合法权益,那么在最终的财产分割环节上,此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司法机构对此方作适当减少其应得分配的财产,乃至彻底取消其获取任何份额的权利。
至于那些离婚事宜早已尘埃落定而其后却又发现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亦可依照相关法规,提出再次财产分割的合理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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